中国古代信用票据的发展演变及其异同(下篇)

2022-07-01  来源: 《银行家》2022年第3期


作者:高春平 

 

无论飞钱、交子、会子,还是会票、汇票、龙票,都属信用票据范畴,是不同朝代社会经济发展,与货币流通供求矛盾的产物。这几种信用票据的发展、演变既有共同规律,又有个性特征。 

 

飞钱、交子、会子、会票、信票发展的共同规律 

 

同为社会经济发展与货币流通供求矛盾的产物。集中表现为市场拓展、商贸经济发展使原有的货币政策、货币流通数量与周转速度不足。唐代宪宗年间的飞钱表现最为突出。当时,社会经济处于新旧秩序混乱整合时期,一方面,唐王朝进入开元盛世, 社会经济基础雄厚,并形成特定的市场交易体系;另一方面,繁华表象之下潜伏着政治危机和社会矛盾,最终引发安史之乱,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货币流通体系被打乱。宪宗朝已是安史之乱五十年后,但政治上藩镇割据尾大难掉,致使中央国家机器运转受阻,地方经济运行紊乱,社会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随之紊乱,迫使商人寻求新的交易方式——飞钱。物价不稳导致唐宪宗时以钱少为由禁用铜器,时而又禁止飞钱,这正是设想理顺货币流通矛盾心态的体现。同理,宋代的交子、明代的会票、清代的票号也都是由于货币流通不能适应远距离大额商品贸易需要的产物。 

 

同为民间商人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实践基础上创新的金融工具。信用票据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商业信用、流通功能和增财效果,因而引起政府重视,并将其收归官营加以推行。北宋在成都设置交子务、在开封设置便钱务,南宋在婺州设置榷货务、在临安设置会子务。明代会票由权贵把持,清朝让票号承汇兑付官饷军饷,并在票号基础上创办大清(户部)银行,基本都经历了“民间商人先行——产生社会影响效力——政府出面规范监管推广”。这一规律可简化为“民办——社会效应——官营”。 

 

产生时代、出现时间、经营主体都充分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演变规律。它们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发达的唐、宋、明、清四朝,且出现时间基本上都在王朝中后期,多为社会经济发展已具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商品经济空前活跃, 货币流通难以满足市场和远距离商贸需求的时候。交子表面看是在北宋前期才施行,但实际上在唐末五代,今四川地区民间就一直使用。其实质是唐后期飞钱的延续,变种不离宗,不然就难以解释北宋刚建国就能在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设置便钱务。宋人在《宋史·食货志》中也承认“太祖时,取唐朝飞钱故事, 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州便换”。可以说,北宋立国在经济政策方面打破常规,较早地接受了唐后期的文明进步成果,使得宋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水平跃上了超越以往的新高度。同时,票据属金融资本衍生物范畴,从事信用票据的流通交易业务,实际上即迈入资本市场萌芽的早期门槛,既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又必然伴随市场风险。唐、宋、明、清最早从事或兼营飞钱、交子、会票的多是资本富厚的富户、富豪(权贵)和殷实商铺。宋代交子由成都十六户富商主持,明代会票由徐阶等权贵富豪操纵,清代票号由“富商大贾甲天下、非数百万不称富”的晋商首创,绝非巧合。信用票据的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也多次地验证了商品货币的流通演进轨迹。 

 

交通不便是导致飞钱、交子、会子、会票及票号产生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史实表明,交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和信用票据的催生要素。唐代飞钱产生在安史之乱后,唐宪宗曾因钱少,禁止民间用铜器,而货币不足又缘于铸造铜钱的原料因藩镇割据、各地交通运输受阻,道路不畅。同样, 交子在宋代最早流通于四川地区,也是因为川境缺铜钱,流通铁钱,铁钱单位价值比铜钱低而分量却重,加之蜀道艰难,运输大额钱货极其困难,所以,成都商人率先创行飞钱。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山西潞州设置第一个交子管理机构,也是因为太行山交通不便——“河东公私共苦运铁钱劳费,诏置潞州交子务”。由明到清,晋商将市场从九边重镇、黄河流域拓展到长江流域、珠江三角洲,涉沙漠、越戈壁、跨江湖、过岭南,不断地从事商贸活动。远距离长途贩运货物过程中,最头疼的还是交通困难,资金调拨结算迟滞缓慢,于是首创票号,开“银行”之先河,将中国传统信用票据业务发展到极致,终于成就世界商业史上500年的辉煌。

 

飞钱、交子、会票、信票的区别 

 

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不同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但它进入商业流通充当债权债务的结算支付工具时就有了价值。历史上发行和经营飞钱、交子、关子、会子、会票、龙票等票据的机构主要是有资金实力的富户和殷实商铺,但性质各有不同。票号属专营汇兑机构,其他信用票据经营者都属兼营。唐代飞钱是官私合营,既有商人、富室,又有官方机构进奏院、诸军、诸使。经营方式是由进奏院、诸军、诸使、富室作为出票方开出票券,商人执一半,另一半由出票方寄往商人原籍,商人返回当地去固定的机构合券,两联核对无误,便可支取兑付。可见,飞钱是一种带有汇兑功能的两联支付凭证。交子的经营是先私营,后官营,也就是先由成都等地的富户和商人发行,后来被政府收归官营,官方设置交子务、榷货务,从发行数额、流通方式、支付时限、票据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交子铺把存放现金的数额临时填入用楮纸制作的票券,交给存款人,并加密记以防欺伪,带有空白支票的性质与功能。收归官营后,政府确认交子铺可以加收3%的手续管理费,同时根据军事需要,扩大了交子的使用范围,由此产生了盐引、茶引、矾引、犀象引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在南宋,除交子外,会子在民间大量流通使用,杭州等地出现了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所”——金银钞引交易铺。

 

会票的经营主体是商人和权贵。明代中后期,商人在长距离贩运贸易中大量使用会票,由于有利可图,一些权贵政要也兼营会票。隆庆、万历年间,大学士徐阶就于徐氏官肆发行北京至松江的会票。这种会票的格式与保密措施已相当完备,能够验证真假。会票在清代前期、中期广泛流通使用。道光八年(1828年),江苏巡抚陶澍的奏折就反映了清代“天下四聚”之一的苏州大量使用会票的情形——“苏城为百货聚集之区,银钱交易全藉商贾流通。向来山东、山西、河南、陕甘等处每年来苏置货,约可到银数百万两,与市廛钱价相平,商民称便。近年各省商货未能流通,来者日少,银价增长,然每银一两亦不过值钱一千一百六七十文至二百余文不等。自上年秋冬至今,各省商贾俱系会票往来,并无现银运到,因此银价顿长,银价愈贱,竟至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二百八九十文至三百余文不等”。商人牟纯儒在苏州卖参得银三万两。因道途遥远,银数过多难以携带,“现银随在彼处贩卖绸缎各商会兑,写立会票携来”。由于受到承汇能力和通汇地区的限制,这种会票远远不能满足远距离埠际间大宗贸易流通的需要。到清中叶,民信局产生,山西票号将会票由兼营推向专营。 

 

票号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的重要信用机构,是账局的延续和发展,是中国银行业的鼻祖。票号的经营主体以山西商人为主,江浙商人为辅。票号经营方式灵活广泛,管理系统完备,有存、放、汇三大业务和代理业务。汇兑方式有票汇、信汇、电汇三种,票号的信用、印制、防伪、密押、水印、股份、技术操作和组织管理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信用票据的最高水平。到清末,票号一度执金融界之牛耳,在国家财政中发挥了积极的支柱作用,汇总了大量的官饷、京饷、协饷和赔款。当时票号的分支机构扩展到一百多个城镇,形成了全国性的网络,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巨大。 

 

信用程度不同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有按照票面规定履行支付款项承诺的义务。尽管历史上发行票据的经营者多为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殷实商铺、富户,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业信用水准的不同,飞钱、交子、会票及票号的信用等级有明显的区别。分析史实可知,票号的信用度最高,实行了预提护本、严防底空、标期清算、失信惩罚顶标制度。飞钱的信用度较好,迄今尚未见飞钱诈骗和失信的历史记载。而交子、会票的信用度就要差些。尤其是北宋真宗时,成都十六家富户经营的交子铺,所发私交子由于信用不足,反复引发债务纠纷。所以到天圣元年(1023年),政府下令禁止私人发行交子,同时在四川设置益州交子务,由京官二人主持交子发行监管,史称“官交子”。官交子面额固定,发行额有一定比例,并用铁钱作为储备金。明后期由于政治腐败和部分权贵染指,会票也存在信用问题,社会上出现了伪票,一些不法之徒出具伪票坑骗他人,典型案例如徐阶的门客苏克温用假会票诈骗同乡人马氏一百五十金。

 

流通范围不同 

 

唐代飞钱从流通区域看,主要在京师长安和大商人集中的诸道之间使用,属局部范围。北宋交子的流通范围起初局限于四川境内,后扩展到开封、洛阳、太原、长治等地,雍熙以后,由于西北战事发生,交子延伸到西北部分用兵的地区。南宋会子初行限于浙江,后通行于苏、浙、皖、赣、湘、鄂数省,上述长江流域六省,官方的漕粮赋税结算、民间典卖田宅牛马舟车,乃至婚丧嫁娶都可以使用会子。关子主要流通于浙江杭州、金华等有榷货务的地方。会票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白银大量使用的产物。明代会票主要在北京和南方苏、松、嘉、湖等商品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流通使用。到清代,会票在北方大量使用,至嘉道年间,南北物资交换,商人在南北方之间的大宗货物购销均 

 

 

携带会票交易。道光三年(1823年),山西票号产生后,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更加紧密,各家票号的各种信用票据的流通更加频繁。随着票号业务的拓展和分号的迅速增多,全国十八个行省的繁华都市城镇的商埠几乎都有山西票号的分支机构。北起恰克图、奉天(沈阳),西至迪化(乌鲁木齐)、兰州,东到营口、登州(蓬莱),南至岭南两广,西南至成都、拉萨都有山西票号商人活动。

 


结语 

 

从世界历史看,欧洲票据源于12世纪意大利金钱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类似当今本票,但比唐代飞钱晚五个世纪。15世纪,欧洲的商品交易多以市场票据结算。16世纪,法国开始背书制度。17世纪,西方发达国家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中国步入明清鼎革之际,会票在商业交易中大量使用。18世纪,英国率先使用支票。到19世纪,各国票据业务随着国际贸易的发达逐步健全,欧美票据得到广泛使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各国针对票据相继立法,逐渐形成《英国票据法》(1882年)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

 

此后,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非现金结算方式(NON-cash Settlement)取代了现金结算。目前,国际进出口业务中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Credit),其发展更新极快。1994年1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开始实施,目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使用多年,并发展出保函、保理、SWFT系统等新业务。中国虽然在明清时期票号就已十分发达,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直到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才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此后,我国金融业和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银行业资产规模与金融资产总量的占比超过90%,资产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国内票据业务也突飞猛进,取得长足的发展。

 

“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指出,“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我国迈入两个百年交汇的关键期,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民族历史发展和经济演变规律,正确把握资本的本质和规律,既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又依法加强监管,防止资本像脱缰野马恶性膨胀、无序扩张。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等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做好金融工作,为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不懈努力!(续完) 

 

(作者系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院长) 

 

责任编辑:魏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