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数据流通全价值链赋权筑基数字化发展环境

2023-05-12  来源: 《银行家》2023年第4期


作者:于 杨祖艳 林彦熹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这标志着,我国的数字经济在经过二十年蓬勃的自发发展后,进入到了有为政府赋能有效市场的新阶段。数字经济新阶段首要的治理难题,就是数据要素治理。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以来,各界关于数据要素理论的思考和讨论日益增多,各行各业已广泛开展试点实践,但仍须从国家层面统一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开发和利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着力推动我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在成立国家数据局的背景下,进一步讨论应如何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断优化数字生产力的治理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

 

数据流通全价值链治理: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数据要素治理的体系建设面临着一系列难题:一是线头多但缺系统化的思路。基于数据的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攸关者众多,其中的问题不仅相互交织,而且还分散在不同行业与领域,因此亟需一个系统化的思路来厘清重点;二是有市场但缺交易。目前数据要素市场上成熟可交易的品类少,市场无法对基于数据的众多经济活动定价,如数据收集和标签、模型构建等还需进一步明确交易标的;三是有理论但缺工具。《数据二十条》已明确数据要素上存在着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不同权利,数据流通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影响也被广泛研究,但落实治理责任还需要具体的工具和抓手。

 

笔者认为,数字经济治理要以数据流通为抓手,在数字经济全价值链上对各种要素的投入进行赋权。这一判断基于以下三个理由:首先,数据不是孤立形成价值的,数据只有通过流通进入到社会化大生产,和众多要素相结合才能形成经济价值。因此,对数据要素进行赋权定价不应孤立进行,必须同时对算法建模、数据收集和加工等环节的其他要素投入赋权定价。以人工智能内容自动生成(AIGC)为例,其商业化运作不仅要对数据定价,也要为数据清洗和标签定价赋权,还要为模型定价和赋权。其次,数据要素贯穿整个数字经济。数据要素的流通串联起了其他要素、为数字经济价值链构筑了基础。数字经济中的活动就是通过资本、劳动、知识要素的投入,不断在数据要素上形成附加值的过程。因此,以数据流通为线索,能够溯源数字经济价值链上的利益攸关方,厘清数字经济的有效激励机制。最后,数字经济治理的一系列关键问题,例如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都发生在数据流通的全价值链上。因此,对全价值链的要素投入进行赋权,也就赋能了定责和风险节点管理等治理环节。

 

数据流通的全价值链赋权是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包括数字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数据流通中的各类无形资产赋权和市场定价机制构建、数据安全和侵权审计等一系列制度构建。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具有多方可以同时使用、使用后自身不减少、产生新数据等特征,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缺乏工具就无法赋权。同时,数据的外部性也阻碍了对数字经济中其他要素投入的赋权和定价,阻碍了信息安全等的定责和风险防范。因此,数据流通的全价值链赋权需要构建相应的基础设施,并在基础设施之上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

 

全价值链的多种资产赋权和监管是数据治理的基础

 

数据流通是数字经济价值链的基础。数字经济是基于数据要素流通及多要素、多主体分工合作的复杂经济。从数据产生到服务和产品的供给,整个过程通常涉及数据产生、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数据使用等不同环节。在每个环节中,劳动要素、资本要素、知识要素和数据要素相结合,形成各种与数据相关的服务或中间产品。数据价值链提供了一个框架图景,将这个过程中的数据流向、参与主体和要素投入清晰展现,形成了由数据产生至应用结果记录的完整链条。过程中的每次附加价值加入对应数据价值链上的一次劳动(或智力劳动)要素、知识要素或技术要素的加入。图1展现了数据流通价值链的基本模型。其中每个节点是一个数据记录,数据记录A指向数据记录B(A的一个加工结果);每条边对应一份合约和对该合约的不可伪造、不可篡改的记录,如智能合约与一个要素投入记录或一个应用提案记录。数据价值链就是在数据流通过程中,不同要素通过组合增加附加值的过程。



 

数据流通的全价值链管理是政府赋权和治理的基础。数据价值链各环节的各个要素必须先赋权才能实现可估值、可定价。由于多要素、多主体构成的复杂性,他们共同构成数据价值链的利益攸关者(见图2)。数据价值链上的这些利益攸关者主要存在自身权益的保护需求,包括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数据流通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也可能影响他人的隐私安全等数据权益。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数据流通的审查和定责框架。与此同时,数据外部性治理的定责也必须建立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



 

在这些要求下,数字经济治理需要政府基于数据流通全价值链,形成三项制度:数据权限许可证制度、利益攸关者/分红凭证管理制度、数据合规证明制度(见图3)。数据权限许可证,是许可相关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准入证,类似于市场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证明。利益攸关者/分红凭证则是数据要素、劳动要素、资本要素、知识要素等要素持有者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后,凭凭证获取回报的权证。数据合规证明文件是数据提供方、结果使用方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其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通过这三项制度,政府一方面保护了数据全价值链上利益攸关方的权益、保障了数字经济市场的有效性和盈利性;另一方面也能管理好信息安全风险等数据外部性,明确数字经济中各个主体的责任边界,做好定责、追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