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 | 魏国雄:普惠金融可持续的基础与条件

2024-10-29  来源: 《银行家》2024年第10期


作者:魏国雄

 

近年来,我国的普惠金融取得了长足发展,普惠贷款的规模快速增长,普惠金融的质效得到了很大提升。要确保普惠金融持续高质量发展,还需进一步厘清普惠金融的本质及其内在关系,加大普惠金融政策力度,完善普惠金融质效评价。

 

厘清普惠金融的本质特性

 

普惠金融这篇大文章的内容十分丰富,含义非常深刻,不仅关系到普惠群体的生活福祉,更关系到国家的高质量发展。厘清普惠金融的本质特性,对做好普惠金融,提升普惠金融质效非常重要。

 

发展普惠金融的核心是尽可能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实现金融服务的普及化和均等化,让更多相对弱势群体以可负担的息费成本享受到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提高生活福祉,实现共同富裕。

 

由于普惠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不是慈善救济,不是简单的贷款给钱。不论商业银行怎么有担当、有情怀,再怎么放宽信贷政策、降低贷款条件,借钱还钱的铁律是绕不开的,放出去的普惠贷款必须都能收回来,不能亏了本金,否则商业银行就无法运行了。这是普惠金融的基本特性,也是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底线。所以商业银行向普惠群体提供的贷款,同样也要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要求,遵循金融规则和契约原则,有借有还、还本付息。不是有需求就能给贷款的,只有那些经过风险评估确认有能力偿还、风险相对可控的普惠借款人,商业银行才会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的风险过高,超出了商业银行的愿意和能够承担的风险底线,就不能获得贷款。当然其中涉及的因素可能会有很多,也很复杂,不同的借款人还会有不同的问题。同时,普惠金融要普及覆盖的群体比较复杂,涉及范围很大,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也有农户,还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群体。据央行统计,目前普惠小微企业等授信户数已超过了6200万户,覆盖了三分之一以上的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就信贷服务而言,还有三分之二的经营主体尚未被覆盖,任重道远。

 

从实际上看,在授信已覆盖的经营主体中,有相当部分是能够满足商业银行基本融资准入条件和要求的,这些是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正常客群。其中有些还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仅是中小商业银行的优良客群,也是大银行积极争取的好客群。

 

因此,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是下沉金融服务,覆盖更多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群体,主要是那些债务承担能力有点弱,或不能完全满足商业银行信贷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群体。对这类普惠群体的信贷服务不只是要“锦上添花”,还要“雪中送炭”。

 

受资源禀赋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影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表现在收入分配上就会有贫富差异,使相对低收入群体长期存在。其中的情况又十分复杂,涉及面也很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福祉的影响较大。所以,普惠金融不是一个短期的权宜之计,更不是搞个突击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持续做好的一项长期战略,是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具体表现。

 

这就要充分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普惠金融治理效能和市场动能,使普惠金融既有商业的可持续性,又有政策的长效性;既有商业的可行性,又有政策的导向性。通过商业性与政策性的有机融合来推进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努力构建起高质量的普惠金融模式,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普惠金融发展之路。

 

商业可持续性是普惠金融的基础

 

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拓宽普惠金融思路,积极探索风险可控、成本可担、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方式和路径,不仅向普惠群体提供了优良的普惠金融服务,还对不同需求的群体、场景创新设计了不同的普惠金融产品、不同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然而,要持续做好普惠金融,必须有商业的可持续性。而商业可持续性的关键是市场主体依据商业原则,在提供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中能持续获取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收益越高,做普惠金融的积极性也就会越高,各种资源就会更多地投向普惠金融。如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就很难实现商业的持续性。

 

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不仅要创造经济价值,获取经营收益,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主动向其提供金融服务,还要充分体现出“惠”,让其能够负担得起。然而,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是需要有财力支撑的,财力越强,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也就越强。没有财力的支撑,想承担社会责任也承担不起。商业银行只有把握好社会责任与商业可持续的平衡,把社会责任有机融入商业经营中,确保商业的可持续性,才能持续做好普惠金融。

 

对商业银行来说,无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农户等普惠群体,都是实实在在的借款人,把钱贷出去,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要有相应的收益,还要确保这个收益能够覆盖所承担的风险。如果没有收益或收益覆盖不了所承担的风险,不能获得平均收益,商业银行就不会去承担这个风险。这也是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从这个角度上说,商业银行不仅关注普惠贷款风险,更关注普惠贷款的实际收益。只要能获取平均的经营收益,不论具体的贷款风险有多高,经营成本有多大,理论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经营的成本高、收益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成本与收益不相匹配,就不会有商业的可持续性。

 

换句话说就是,商业银行可以对普惠贷款有更高的风险容忍度,但这种对风险的容忍度是由其收益水平决定的。收益是容忍风险的基础,商业银行容忍风险是为了能获取收益。预期收益越高,对风险的容忍度也可以越高,没有收益也就不可能容忍这个风险。

 

然而,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容忍了可能的风险损失也不一定就能带来预期的价值回报,还要看风险管理能力。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风险容忍度还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直接相关。风险管理能力不同,容忍风险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只有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容忍了可能的风险损失,才有可能获取预期的经营收益。如果风险管理能力弱,即使承担了风险、容忍了可能的风险损失,也不一定就能获取预期的经营收益。所以,商业银行要持续做好普惠金融,还需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商业银行的风险容忍度不是由其主观意愿或外部因素决定的,而是有客观边界的,必须有相应的收益支撑。且不论商业银行愿意容忍多高的普惠贷款风险,最终所有的损失成本都会反映在经营绩效上。超出了这个边界就无法容忍了,风险就会溢出,就会导致商业银行经营困难,甚至出现经营危机。

 

政策支持是普惠金融持续的必要条件

 

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要普及覆盖更大的普惠群体,仅靠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减费让利是不够的。而且随着金融服务覆盖面的下沉扩大,风险相应也会增高,成本也会增大,这不是通过技术方式就可以解决的。

 

要让商业银行持续做好普惠金融,就要有稳定的支持政策,有全链条、全方位相互匹配的政策体系,有各种支持政策协同发力的机制。这样的支持政策实际就是一种制度了,具有全局性、强制性、长期性的特性,也是持续做好普惠金融的必要条件和保证。

 

要充分发挥好普惠金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就要从战略的高度来确定普惠金融的总体要求与目标,要契合实际,依据不同的普惠群体特点出台相应的普惠金融政策,对需重点扶持的普惠群体还要有具体的定向支持政策。

 

当然,普惠金融政策不仅要惠及普惠群体,也要惠及商业银行,要把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要求与政策的导向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国家通过专项再贴现、再贷款、定向降准等政策工具提供或释放低成本资金,对小微企业等普惠群体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都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收益。

 

因此,普惠金融政策的力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有着重要影响,不仅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服务普惠群体的广度、深度,还会直接影响普惠金融的质效。普惠金融政策的力度越大,商业银行在普惠金融服务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政策性收益相对也越多,或者说商业银行的普惠金融服务越是下沉,政策支持的力度也要越大,从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下沉金融服务,配置更多的资源、容忍更高的风险、承担更大的成本来持续做大做好普惠金融。

 

资本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有重要影响,通过调整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引导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等普惠群体提供更多的信贷服务。尽管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中,明确小微企业等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可降低到75%,以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做大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但力度还可以更大一点,建议具体的风险权重可以从75%调整到50%,对中小银行还可以更低一些。这对做好普惠金融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把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小微企业等普惠群体。

 

还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和机制作用,通过税收和贴息两大工具的政策性机制来激发商业银行做大普惠贷款规模的积极性,使商业银行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比一些行政性的政策要求、考核要求更加有效,也更有激励作用。

 

例如,具体可设立普惠金融专项扶持(附加)税,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机构,不论其股东背景是中资还是外资、国资还是民资,都要有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投向普惠群体。对达不到要求比例的商业银行可以用普惠金融专项扶持(附加)税补齐。具体每类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比例、普惠金融专项扶持(附加)税率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测算来确定,并根据需要或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同时,应制定普惠金融贷款贴息政策,对重点扶持群体的普惠贷款,依据不同的扶持要求,结合风险、成本等情况,可给商业银行在其贷款利率的基础上贴若干个点的息,以此来精准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投量。对社会效益好而风险高、成本大的普惠群体可以多贴息,风险低、成本小的可以少贴息或不贴息。越是需重点扶持的普惠群体、越是欠发达的偏远地区,贴息越高,以鼓励商业银行不断下沉普惠金融服务,把信贷资金更精准地投向需重点扶持的普惠群体。

 

贴息的资金来源就是收取的普惠金融专项扶持(附加)税,具体可以做好测算,平衡好收支。具体操作也可分区域实施,按年或半年核算一次,以降低运行成本。如有弄虚作假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罚重处,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等,以此来约束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此外,也可考虑改造或转型一家专门服务普惠金融的政策性银行,明确相应的经营目标、风险管理要求及运行机制等。以更低的息费,甚至零息费方式向更弱势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与产品。尽管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来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向更底层的普惠群体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但仍会有覆盖不到的领域和群体,需要有一家以更“普”更“惠”为职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做一些商业银行做不了、做不好或不太适合做的普惠金融业务,使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尽可能地向下扩展,惠及更多的弱势群体。

 

完善普惠金融的质效评价

 

提高质效是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从央行披露的数据看,全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突破32万亿元,增长幅度连续超过了商业银行信贷的平均增速。然而只是看这个贷款余额数字还难以来评价普惠金融的质效,要完整评价普惠金融的质效,还需依据国家的普惠金融战略及政策要求,确定一个既有总量规模,又有结构比率,既有量化指标,又有定性判断的质效评价标准,这对商业银行持续做好普惠金融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十分重要。

 

在普惠金融的质效评价上,不仅要看商业银行向普惠群体发放了多少贷款,还要对贷款结构进行分析,看贷款投向分布及其变化是否符合普惠金融政策的导向要求,具体有多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群体获得了贷款,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增加了多少,绿色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加了多少等,还有哪些领域、哪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群体没有覆盖到,主要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再从普惠金融的政策要求上,看国家出台的普惠金融政策是否都有效落地了,商业银行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与普惠群体的实际需求结构是否匹配,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满意度是否明显提高了,普惠群体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息费是否能接受、可负担等。

 

由于每个区域还会有不同的重点扶持群体,因此在评价中还要关注商业银行对不同区域普惠群体的不同特性,是否提供了不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是否把更多的资源用在了需要重点扶持的普惠群体上。例如,有的区域重点是扶持脱贫群体避免出现返贫,就要把相关的普惠金融产品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提供相应的普惠信贷支持。

 

在此基础上,再来看普惠金融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一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否得到缓解,普惠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是否提高了,收入差距是否缩小了,民生福祉是否得到了改善和提高,普惠金融还存在哪些薄弱领域和环节,还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如涉及政策问题,要及时调整修订或出台相应的普惠金融政策。

 

关于普惠贷款的不良率高低及银行员工是否尽职免责等问题,属于商业银行经营与内部管理的范畴,主要应由商业银行自身解决,可以不做具体的政策规定。但可以把不良率作为普惠金融的监测指标,如发现指标波动较大,就要进行分析,看到底是什么原因,并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对搞形式、追求表面业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还要严惩各种政策套利、监管套利、弄虚作假等行为。

 

在实践中,还要不断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质效评价体系,完善各类监测指标和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探索开展以区域、机构为对象的普惠金融质效评价方式,使普惠金融释放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更大能量。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原首席风险官)

 

责任编辑:张志敏